新中国首部宪法诞生记
胡 杰
1953年12月24日夜,一辆由北京发往浙江杭州的专列穿过平原一路向南疾驰。专列上,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毛泽东说的这件大事就是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为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基立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便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其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加强各项政治建设,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开始提上党的重要议事日程。
1952年11月,党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党中央下发《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明确将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列入会议议程。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开始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的准备等工作,得到与会各委员的一致赞同。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为确保宪法起草工作的顺利推进,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有李维汉、胡乔木、田家英等,由毛泽东亲自领导。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的宪法起草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12月28日,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部分成员乘专列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小组用了近3个月的时间,数易其稿,写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宪法草案稿本(因稿本诞生于西子湖畔,史称“西湖稿”)。
195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修改稿(部分)。
195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大区和各省、市对宪草初稿组织讨论的情况》。
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多次在宪法草案的稿子上注写批语,改动文字,将自己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顶层设计思考,寓于宪法文本。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即印发给各大区和各省、市进行讨论。
根据195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大区和各省、市对宪草初稿组织讨论的情况》统计,“各地此次组织参加宪草初稿讨论的人员相当广泛:有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科学、文化、教育界、工商界代表人物,少数民族代表人物,人民团体和党政军主要负责干部”。在此基础上,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讨论持续了近3个月,参与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累计提出意见共计118万多条。
195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各大区和各省、市对宪草初稿组织讨论的情况》。
正如毛泽东所言,“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在毛泽东看来,这次起草宪法草案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他认为,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走群众路线。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把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用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下来,并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