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一批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有关规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具体要求,兵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兵团行政常务会2024年第4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19件以兵团及兵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印发
公网安备 6600000200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