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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4年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兵团政务网时间:2024-11-25 00:24:24 作者: 编辑:胡杨 责任编辑:杨波

关于印发《兵团2024年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师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和《兵团2024年加力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持续强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家装厨卫“焕新”,现将《兵团2024年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兵团商务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兵团2024年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和《兵团2024年加力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持续强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家装厨卫“焕新”,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活动时间: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补贴审核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

补贴发放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

二、补贴范围

(一)家装建材类

包括淋浴器(含淋浴柱)、坐便器、台(立)盆(柜)、镜面柜、浴缸、防盗门、瓷砖、地板、成品窗等9种商品。

(二)家具类及适老化类

包括柜类、沙发、扶手、按摩椅、床架、床垫、报警器(烟雾、燃气、水浸)、智能呼叫器、护理功能床、助起沙发、功能餐桌等11种商品。

(三)智能家居类

包括智能马桶、扫地机器人、智能洗碗机、智能摄像头、智能门锁、智能晾衣架、净水器、电饭煲、微波炉等9种商品。

(四)家纺类

包括床上用品(被褥、被套、床单、床罩)、窗帘、浴室用品(浴帘、浴巾、毛巾)、地毯(挂毯)等4种商品。

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本实施细则补贴范围内的家装建材类、家具类及适老化类、智能家居类、家纺类商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按照材料费最终销售价格(剔除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金融机构给予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下同)。33种商品每种可补贴1次,每种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补贴方式及流程

(一)补贴方式

在兵团辖区内领取补贴立减券的个人消费者本人通过参与活动商家(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购买符合补贴适用商品时,于订单支付环节享受立减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具有2级以上能效或水效商品。

(二)消费者核销流程

1.消费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PP(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入“城市专区-兵团以旧换新专区-兵团家装厨卫‘焕新’活动”页面。

2.消费者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

3.在身份验证通过后,消费者可领取家装厨卫四大类补贴立减券。

4.消费者在参与活动商家购买适用商品时,使用本人补贴立减券,可在订单支付环节按商品最终销售价格享受相应比例立减补贴。

(三)参与商家兑付流程

1.参与商家通过服务平台APP进入“兵团以旧换新专区”,登录平台。

2.参与商家选择参加补贴活动订单。

3.参与商家点击订单后继续点击“补充消费信息”,按照提示上传销售商品发票、消费者购买(家装建材类、家具类及适老化类、智能家居类、家纺类)商品照片、支付凭证等信息。

(四)补贴兑付核销

1.服务平台按商家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商家提交的发票真伪、商品种类、支付凭证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信息真实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2.服务平台将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短信方式通知参与商家,如需修改,同步告知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参与商家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

3.参与商家提交的申请经服务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师市商务局对平台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师市结合实际情况向商家兑付补贴资金。经师市商务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反馈平台,并由平台告知参与商家。

4.参与商家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五、消费者参与规则

(一)每种商品补贴立减券在政策实施期间仅可领取并使用一次,每种补贴不超过2000元;成功核销一种商品后即失去该种商品再次申领资格。

(二)消费者可按需领用单独种类补贴立减券,补贴立减券使用后自动失效,如申领后在政策实施期间未使用,2024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

(三)对符合补贴的商品须单独支付结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开票金额包含消费实际支付金额和政府补贴金额,并在备注中明确具体金额。

(四)如发生退货情形,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商家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原路退回。

六、参与活动商家范围和要求

支持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参与家装厨卫“焕新”,参加活动的商家在各师市商务局进行报名申请,经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的商家应进行公示,名单可动态更新,具体参与活动商家名单可在平台活动页面查询。参与商家在政策实施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经营稳健,具有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统缴税,不得暗中提价、明买暗退,不得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他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并作出公开承诺。

(三)与服务平台签订相关协议,配合平台做好技术对接,录入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符合补贴范围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个单品6个月内的平均价格以及活动期间最终销售价格等。

(四)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商家应制作相关宣传物料,在门店展示样机上张贴或者在网页产品显著位置展示补贴产品标识和政策活动海报,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客诉。

(五)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同意以审计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的最终依据。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名称、销售发票、销售额及补贴额等。

(六)具有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为消费者及时提供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如有延迟,自购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日,且在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

(七)参与商家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师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师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参与资格,并及时清算补贴资金。

七、资金安排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活动补贴资金中央承担比例为95%,兵团财政承担比例为5%,各师市要统筹使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

活动结束后,各师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兵团商务局和财政局,兵团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各师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报商务部、财政部。

八、职责分工

兵团商务局牵头负责本次家装厨卫“焕新”活动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实施工作。督导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指导各师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会同兵团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最终清算等工作。

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家装家居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兵团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兵团商务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师市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刷单套现、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师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法经营行为。

兵团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建立补贴商品库,指导师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参与政策实施。

九、监督管理

(一)服务平台要有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以旧换新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咨询及投诉,有效防范舆情发生。严格落实各项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加大人员、技术力量投入,防止套现骗补等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实行销售商家核销情况日报告制度,按照兵团商务局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统计分析。

(二)各师市商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与服务平台要指导督促销售商家规范参与活动,加大对套现、骗补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三)对参加活动中有任何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商家,各师市商务局要立即取消其活动资格,不再纳入活动范围,并追回补贴资金,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征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活动平稳有序推进。

(四)兵团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服务平台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适时调度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及时掌握各师市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督促服务平台和师市加快核销进度,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在因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届时将另发公告通知。

十、其他事项

(一)个人消费者、商家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

(二)鼓励各师市通过本级财政资金及联合商家、金融机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让利优惠力度,共同营造浓厚消费氛围,确保取得更好效果。

(三)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同区同策”的基础上,本细则适时调整优化。

(四)本细则由兵团商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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